红十字会是公法人性质的非政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原来的法条对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是这样描述的:“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正在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此只字未改。

梳理一下历史就会发现,建国以来较长时间内,红十字会由卫生部代管。到1999年,中央专门发出通知,把红十字会由卫生部代管改为由国务院领导联系。这个改革实际上意味着红十字会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受国家直接领导的主体。

我们平常讲非营利组织,很大层面上讲的是司法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而在政府和民间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这个过渡地带是属于非政府的公法人组织。这是红十字会及大量事业单位,例如消费者协会等具有公法人性质、又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同样面临的问题。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地位、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和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财税制度有所不同。

五六年前,当红十字会遭受非议的时候,来自民间最大的声音是去行政化。我在想,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有没有可能走两种路子,一种走法律机构的路子,另一种路子是公法上的社团。

法律机构的特点有四点。

第一,法定性。每个法定机构由专门法律规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职责、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产生和任免办法、管理架构、监督机制,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边界等。对照此特性,红十字会有专门的《红十字会法》。

第二,独立性。无论是否纳入政府公务员体系,法定机构都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法定机构可以相对独立运作,不受政府部门的干涉和制约。但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政府的立法部门或者政府机构通过审计机制、问责机制、制衡机制对法定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规范。这与红十字会不谋而合。就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红十字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三,专门性。法定机构都是由新职能、新任务的产生或者政府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方法调整而设立的,成立该法定机构的法律会赋予其特殊功能、任务、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红十字会与此吻合。

第四,灵活性。法定机构拥有灵活的经费筹措模式、用人机制、薪酬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法定机构的经费来源多样化,包括政府资助或购买、向市场收取、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同时为了向利益相关者问责,法定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同时,法定机构享有用人自主权,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人员岗位、设定聘用条件,公开招聘人员和鼓励促进人才的引进与合理流动。法定机构人员薪酬相对灵活,根据岗位职责、专业化程度以及才能、经验等因素确定。同时,要去争夺人才,人才的薪酬水平也要与争夺人力资源所在的市场相适应。此次修订《红十字会法》,应该明确红十字会本身属于法定机构,它是一个公法人性质的非政府组织。

红十字会与慈善组织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宗旨与使命。红十字运动所遵循的原则是“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而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可以多种多样,每一个慈善组织创业者可以根据对于美好社会的认可,来确定他应该确定的慈善目标是什么。这就是区别。我们在确定红十字会业务范畴的时候,应该砍掉“边边角角”,留下核心业务。这与一般的慈善组织不一样。

其次是治理机构。对于公法人的法律机构而言,它的机构领导人往往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元首。但对慈善组织而言,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甚至也不该有这方面的要求。所以,红十字会的领导者往往是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人。

第三是财产规则。如果红十字会是法律机构,国家财政会给它配置其履行法律职责需要的资金;一般慈善组织则更多依赖于民间捐赠和自我经营。

第四是与政府的关系。如果红十字会是公法人,那么它将受到公法人的约制;但它相对独立,既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部门;在国际上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是一个国家的红十字运动在人道主义领域的代表。

第五是财税制度。如果把红十字会看成公法人,那么它适应公法人的财税制度。私法人更多的是借助社会的经济制度。

最后是法律适用问题。慈善组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而红十字会首先适用于《红十字会法》。

本次修法的关键内容应该不只是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管与监督。因为监督和监管红十字会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法、一种途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中国红十字会发挥人道主义职责,在履行其基本原则和宗旨的时候,能够体现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所以,我认为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应以明确法律地位为核心。第一,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关系。第二,理顺管理体制,这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统一”原则。第三,弥补现行法中关于红十字会治理结构规定方面的不足,把一些底线性的规定在《红十字会法》中予以明确和细化。第四,完善现行法关于红十字会财产问题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加大现行《红十字会法》中关于国家对于红十字事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第六,明确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

完善治理,方能凝聚会员,增强人力资源投入。如果治理结构不强化、不优化,会员在红十字会就找不到归属感,发挥不了作为会员的作用,其态度将会是消极的、被动的。因此要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粘合力,把会员激活。健全的监督来自社会舆论、审计、行政,还来自法律。通过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红十字会才能提升公信力,获取源源不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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