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历史沿革及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历史沿革及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协助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工作。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沿革
1904年2月,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于3月10日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
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兴起,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
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8月,对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中国红十字会从此走上一条崭新的道路。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这次改组,为以后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从1950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我国政府外长宣布承认日内瓦公约,7月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在国内,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整顿、发展组织,协助卫生部发动民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协助救济总会开展救济工作。到1966年,全国已有县级红十字组织400多个,会员人数也增加到50多万人,基层组织5000多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
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到1989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和建会,基层组织达到8.7万个,会员850万。
1990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开始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七大”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加速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次大会。国家主席江泽民、副主席胡锦涛,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等领导人接见与会代表。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200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再次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二、百年来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百余年来所从事的人道工作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战争中的人道工作;二是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三是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一)战争中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一样,也是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场救护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日俄战争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以后主要经历了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国红十字会在这些战争(国际性或非国际性)中,都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开展力所能及的救护、救助工作。
(二)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主要是以“改善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围绕备灾与救灾、卫生救护、传播、社区服务等核心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各项工作。
1、备灾与救灾:如1987年我国大兴安岭山林大火、1988年云南澜沧地区发生的大地震、1991年华东特大洪涝灾害、1998年河北张家口地震,三江流域(长江、黑龙江、嫩江)洪水灾害,总会及各地红会都积极参加救灾救助工作。
2、卫生救护: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以现场的“四大急救技术和心肺复苏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发挥群众性卫生救护的重要作用。
3、社区服务:1978年恢复国内工作以后,中国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为群众办好事,开展经常性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些工作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4、传播: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大力开展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连续签署了三个传播工作合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传播培训班,较系统地培训了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和广大会员,并不断扩大传播培训范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还成立了一支传播骨干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担负师资队伍的培训,编写了统一教材,为建立全国性的传播网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1、协助大批日侨回国:1949-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曾协助日侨500多人回国。从1953年3月到1958年7月共协助3.2万名日侨返回日本。在此期间,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等三个团体合作,还协助1082名在华日本妇女和她们在华出生的子女回日本探亲;协助1024名经中国政府释放的日本战俘回国。作为回应,日本友好团体从1953年开始,分批协助数千名旅居日本华侨回到中国,并将日本侵华期间抓到日本做苦工虐待致死的7000多名华工遗骨收集起来,分10批送还中国。
2、协助政府安置在越华侨:1979年,越南大批驱赶在越华侨,在国际上引起很大震动。联合国难民署就被驱赶的难民安置问题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中国政府接受安置25万名印支难民的任务。国务院成立了安置难民领导小组,责成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接待难民的有关工作。总会和有安置任务的广西、广东、云南、福建等地红十字会都以积极热忱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首先是组织医疗队奔赴难民涌入的口岸,为难民查体治病;接着是护送难民群到安置地点,改善居住条件、环境卫生和饮水状况;而后,建立医疗点,为难民们进行经常性的医疗、防疫和保健工作。使25万名难民得到妥善安置,建立起新的生活。
3、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红十字会把台湾事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查人转信、海难事件、台胞探亲衍生问题等事务性工作。为数万名台胞台属找到失散几十年的亲人。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在海峡两岸架起了一座人道的桥梁,为保护两岸人民群众的利益、缓和两岸关系发挥了特殊作用。
4、在1989年春夏之交对各地广场特殊人群的救护:1989年5月上旬,北京和部分省、市一些学校的学生离开校园,涌往各地广场特别是北京天安门广场,接连数日露天食宿,最后发展到绝食。由于饥饿、疲劳,广场卫生条件逐渐恶化,加之昼夜温差大,病倒学生日益增多,情势很危急。在此形势下,总会会同北京市红十字会,以红十字会名义协调组织北京市有关医疗、防疫、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等单位派出数百名工作人员和救护车辆,携带药品、器材、消毒剂、食品及饮料等物品,进入广场,将已病倒的学生立即送往各医院治疗;劝说学生尽快停止绝食,撤离广场;对广场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并对食品和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5、协助政府处理涉外事件:1956年10月8日,我驻沪空军击落美海军p4m-5q“麦卡挺托”式巡逻机一架,飞机坠落在舟山群岛以东海域的琅岗山附近。不久,舟山地区渔民用渔网拖上三具美军飞行员尸体。海军东海舰队司令办公室主任刘志平上校,派秘书到上海市红十字会联系,通过英国驻沪领事馆,委托他们将美军飞行员尸体转交美方。
1965年10月,巴西发生军事政变后,军人政府断然与我国政府断绝外交关系。正在巴西进行贸易参观访问的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中国贸易促进会会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当即被巴西当局扣压,并且计划将他们遣返到台湾。我国外交部得知后,因与巴西当局中断了外交关系难以营救他们,遂马上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想尽一切办法营救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尽快安全返回祖国。中国红十字会通过与巴西红十字青少年联系,请国际律师、巴基斯坦的平托先生斡旋,中国红十字会先后派员或组织安排王耀庭等人的家属赴巴西慰问,送去食品、衣物和信件,经过艰苦工作,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安全无恙回到了祖国。
三、中国红只岬姆杀u?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亦即国家依据国际人道法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它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列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这是把红十字工作的意义提到人类进步发展的高度,与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与发展联系起来,揭示出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从而扫除了人们对红十字工作的陈旧观点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使人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从思想认识上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辟了道路。
二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红十字会的地位和性质做出的新规定,大大拓宽了红十字会的活动范围,使中国红十字会成了国家法定的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三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构成了红十字会既是国家的社会团体,又是国际组织成员的特性。这是红十字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所不同的地方。因此,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于红十字会就更为重要,是能否坚持实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红十字会法对此做出专门条款规定,就是对红十字会的独立自主权予以特别的法律保障。
四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社会团体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也有所不同,除了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根据国际人道法及中国政府签字或承诺的有关规章。中国政府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发展的,因此,人民政府既有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履行其职责的责任及义务,也有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的权利。
五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这是把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中的统一原则与普遍原则变成法律条款,保障其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得到空前未有的大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要求和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成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不仅是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